租赁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
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
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票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 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 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上隶属 公司,不改变原来的财政、税收渠道。
第五条 厂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六条 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 厂租赁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厂共有财产 元,其中:固定资产 元;流动资金 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十条 租金定为 元,分 年缴纳。
其中:
年度 元;
年度 元;
年度 元;
…………
第十一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为了 厂发展需求,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提取不低于承租人应做到的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了 %的折旧基金和 %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