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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

日期:2006-5-13 22:47:40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执行公开,实现执行公正,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听证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召集听证当事人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开庭的程序,当庭听取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作出相应处理的司法活动。

    听证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异议人或其他与执行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条  执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执行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合议制度,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第五条  执行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有权陈述相关事实,相互进行质证、辩论,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上述权利。

    第六条  听证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七条  执行听证由三名执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主办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听证合议庭的,由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

    执行法官是指取得法官资格担任主审法官、执行长的人员。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执行听证:

    ()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书的;

    ()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四,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对本规定第八条第 ()()()()项规定的申请或异议后,五日内应当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申请书或异议书。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各方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

第十条          公开听证的,听证法院应当于听证三日前公告。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当事人、异议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听证的;

    ()当事人、异议人当庭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执行法院认为应当延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案外异议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末经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可以按照撤销申请或异议处理。其他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或中途退庭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申请人、案外异议人放弃听证权利的,若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或异议的,执行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查明听证参加入是否到庭,宣布听证纪律。

    第十四条  听证纪律的具体内容是:

    ()服从审判长的指挥,末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听证参加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退庭;

     ()末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或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五条  执行听证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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