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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听证的规定

日期:2006-5-13 22:47:40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审判长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事由;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询问听证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不公开听证的,说明理由;

    (三,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陈述理由并举证,对方当事人答辩并举证;

    (四,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

    ()合议庭询问听证当事人;

    ()合议庭出示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并让双方当事人质证;

    (七,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当庭宣布裁定或宣布闭庭。

    第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请求补充证据,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准许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七条  听证的全部过程由书记员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阅后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写明情况,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应当在七日内进行评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定。合议庭意见有较大分歧的,经庭长报执行局长决定。

    第十九条  当庭裁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定期裁定的,应当在宣布裁定书的同时送达。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听证案件,一般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案外异议人申请或异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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