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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作出新解释
日期:
2006-4-19 17:42:58
点击:
作者:
青岛律师网
来源:
青岛律师网
最高法院就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作出新解释
一个
15
岁的中学生使用轻微暴力向同学强行索要生活学习用品,构成犯罪吗?一个
17
岁的未成年人以强凌弱,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应当以何罪论处?
1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解释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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