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 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使命。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
(二) 职前培训和实习满18个月,考核合格;
(三) 品行良好,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
本法修订前取得的律师资格与前款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只能在放宽学历条件的地方申请执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品行不良,不适宜从事律师职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职前培训和实习合格证明;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准予执业或者不准予执业的书面决定。
对准予执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对不准予执业的,应当在书面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法律服务业继续的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该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特别许可,可以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特许执业的具体条件、程序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初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应当进行执业宣誓。 执业宣誓由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三条 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机构中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律师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