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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问题均有答案 中国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日期:2006-8-26 8:51:43  点击:  作者:  来源:


         焦点问题均有答案 中国物权立法进入新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目前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让人耳目一新。围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都在最新的草案中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有关专家分析,这意味着,中国物权法立法进入新的阶段。(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在发言。 新华社记者刘卫兵摄)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目前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极有可能经过再次审议后,在今年10月、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焦点问题均有答案
    到底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成为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五审的物权法草案鲜明地亮出了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观点:既强调要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又强调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另外两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最新的物权法草案坚持了此前的立场:“不开口子。” 
  安居方能乐业,目前的草案无疑让那些为住宅命运操心的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它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后自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意味着,老百姓依法缴纳一笔费用后,依然是自己住宅的主人。 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必须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并新增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乡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 新物权法草案未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归属作出界定
    最高立法机关最终仍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给出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规定。
    其他焦点问题:
    物权法在“求同存异”中走近中国
    在中国,一部法律一般经过最高立法机构三次审议就表决通过。但用于调整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却在争议中进入四年来的第五次审议。陌生的舶来语“物权”就在立法者的“求同存异”中,离中国人越来越近。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律,是调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随着2004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被写入宪法修正案,对于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哪个应该优先保护的争论使物权法进入更深入的研究。 
   在草案修改过程中,两种意见分歧非常鲜明:有的认为物权法是私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有的则认为物权法应突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究竟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公有财产为主,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面临的争议最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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