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聆听名家言 慧眼聚焦公司法
主持人: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专家,大家晚上好!
我们今天请三位教授来谈论一部新法律??《公司法》。前两天有人给我说了个段子,我觉得跟我们今天谈的这个话题非常有关系,这个段子说:“什么叫总裁,总是裁人就是总裁;什么叫总监,总想监视人叫总监;什么叫老板,老是板着脸叫老板;什么叫经理,经常没道理就是经理。”大家看看,总裁也好,总监也好,老板也好,经理也好,都是我们公司法里面的概念。在座的各位都知道,公司法看起来只是简单的219条,但实际上要理解,或者说要把公司法的内涵及精髓完全地了解是非常困难的。怎么办?我们就需要大家来给我们讲解,也就是说让大家告诉我们怎样了解和理解这部新的法。我觉得这部公司法出台以后,领导说好,群众说好,学者说好,法律工作者都说好,我相信今天在座的各位同学们肯定也会说好。但是我想,我们光说好不行,好在哪里,怎么个好法,我相信今天听了三位教授的演讲后我们能构造出好的框架。
我建议今天分这么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让老师们先说,第二个阶段让我们来论,第三个阶段我来问或者说我代大家问。所谓学问学问,先在学后在问。所以我想今天先学一下三位教授告诉我们什么然后我们再问。
我很高兴今天跟座各位同学一样有机会向这三位教授学习,我们了解一下公司法。我对公司法不是一知半解,是一点都不知道。但是我觉得公司法应该解决好这么几个关系,比如说投资者的问题,比如说经营者的问题,比如说管理者的问题,就像我刚才说的那个段子,当然我们得从更高的层次来理解,从法律这个角度来认识。这个新修订的法,新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好在哪里,请一位教授来说;这个公司法大家都说这里面有很多难题,接下来请一位教授来谈一下这里面的难点难题,难在哪里。一个说“新”,一个说“好”,一个说“难”,先说“新”,再说“好”,然后再说“难”,就是“新”“好”“难”咯。(笑声)下面有请赵旭东教授告诉我们这部公司法新在哪里,有请。
赵旭东:
谢谢。各位同学晚上好。我就先抛砖引玉。新公司法,新在什么地方,比较现成的非常明确的可以肯定的我觉得至少有两点可以构成新公司法的新。“新”可以说是一种对公司法的突破和创新,那么具体来说我想至少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原来的公司法从93年颁布以来94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了,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客观上需要对它进行改革和创新。那么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在最开始的时候,大家都在猜想到底是小改还是大改还是中改,那么通过现在形成的最终的公司法条文来看,应该是足以构成一次大修大改的公司法的修改。其中从形式上来说,修改的条文数量非常多,从增加条文到删除条文到修改条文,大概是二百条左右.大家知道原来总的一部公司法才130条,一下连增带改就二百多条,所以有人说等于把公司法翻了个个儿,改的幅度是很大的。更重要的应该不在于大改不在于表面上的条文的数量,而在于实质的内容,也就是它的制度和规则的根本的修改,根本的突破和创新。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当中,我们看到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突破,有一些是对原来制度的废除,废除了不符合实际需求的一些旧的制度和规则,同时引进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则,这些新的制度和规则我一下子不能说得很全,但我至少可以举几个最典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其中一个是“一人公司”的制度。这个制度不仅是一个形式上的完全的承认和引进,而更具有特色和创新的是在立法当中给一人公司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建立了一人公司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是针对一人公司的特点包括对它的弊端如何进行防范而确定的规则。这在各国的公司法当中是没有的,我们可以引以为豪地说这是中国公司法的创新。第二个,法人的否认制度。中国公司法虽然借鉴了国外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但是也有它的创新:我们不是把这样一个规则作为一个司法实践当中由法官掌握的规则,而是把它上升为法律,并且在法律的条文上作了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这点在中国法律制度上也够得上一次创新。那么另外在其它一些制度,比如说股东的知情权方面,控制股东和关联股东的表决权的限制和回避方面,等等,有很多制度得到了创新。这是我想的第一个方面,在制度和规则上的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