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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之我见

日期:2006-5-11 23:15:00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之我见

广西北流市某建筑公司经理甘甲任自1998年起包养“二奶”卢小燕。一年后,卢提出了“买一套房子安个家”的“动议”,于是,甘拿出5万元购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商品房,并以卢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2001年7月,移情别恋的卢小燕提出分手,痛失“二奶”的甘甲任于9月20日与妻子罗章惠联合将“二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本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夫妻状告‘二奶’案”。 

  2001年11月21日,广西北海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甘甲任夫妇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出资5万元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双双提起上诉。广西玉林市中级法院于2002年1月25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据了解二审判决已作出:争议房屋由卢小燕所有,购房款五万元上缴国库。

本人认为:该案应当判决卢小燕将房屋予以返还,赠与合同无效,法院判处购房款上缴国库没有法律依据。

首先,甘甲任与卢小燕所形成的赠与合同因目的非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甘甲任与卢小燕所赠与房屋的目的就是“买一套房子安个家”,达到长期包养“二奶”这一非法目的,所以她们之间所形成的合同无效。并且包养“二奶”的行为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为当代社会所不能容纳的。合同无效导致的后果就是恢复合同之前的状况,该案应当将房屋返还。

再一点,甘甲任用与其妻罗章惠的共有财产五万元,为卢小燕购买楼房,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应当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所以应当予以认定无效。并且作为第三人的卢小燕并非善意第三人,不应受到保护。

再者对于房屋的分割对待,一半返还一半不返还,本人持反对态度。因为甘甲任与其妻罗章惠的共同财产份额只是在继承和离婚时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将其单项财产进行分割份额。所以不能将其房屋分别对待。

最后对于卢小燕五万元上缴国库,本人认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要求其上缴没有法律依据,象是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的意料之外的另一只手。以上是本人对于该案的浅显之见,望学者同仁多加批评。(作者: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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