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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日期:2006-5-11 23:08:44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存在,交通事故出现后,交通部门会根据现场状况,作出责任认定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者”,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者”是否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呢?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主体”是一致的,有些是不一致的,本人结合现实中的不同情况,作以下探讨,请各位指正:

1.机动车送交修理期间的责任主体
    在车辆交付修理人修理期间,依照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人在履行修理义务的同时,还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修理人因试车或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义务人死亡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而又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或遗产的管理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在遗产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3.车辆被质押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被质押后,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支配权,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确定赔偿主体。
     4.委托临时开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个人所有的车辆的所有人委托他人开车执行临时事务,受托人开车肇事的,车辆所有人作为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应列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受托人可以不作为被告。根据委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出租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1)、客运出租车所有的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出租车公司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2)、出租车系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其财产不足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如果这种情况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对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管理人的责任,应当与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6.搭乘车辆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
   乘客就与司机之间就形成的系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承运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乘车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1)、客运车辆发生意外翻沉,与山体等撞击而发生事故的。除因伤亡是乘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之外,承运人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乘客作为原告起诉的,应以承运人为被告。
     (2)、因客运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相撞等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失的。受害人可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前者不经公安机关处理,直接单独起诉营运人。营运人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对方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者可以营运人和对方车辆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此情况应当先经过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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