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杨礼维证明:刘涌于1999年7月在香港送给他港币5万元,2000年1月在沈阳浴乐城又送给他美元5000元。经他帮助,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人民币2000万元向刘涌垫付了购房款。
2、证人高伟证明:2000年1月的一天,他从刘涌的车里拿出美元5000元交给在沈阳浴乐城包房中的刘涌,当时包房中还有杨礼维。
3、证人范振斌、张绍轼证明:经杨礼维建议,省农行用在建工程款向刘涌的公司垫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000万元。
4、沈阳百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据及银行传票、转账支票载明:该公司收到省农行支付的人民币2000万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8、9月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焦玫瑰(另案处理)应再审被告人刘涌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尔后又将该案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变更为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刘涌于1999年10月、11月,先后送给焦玫瑰价值人民币21 700元的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及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手机一部;于2000年春节前,先后送给焦玫瑰美元2万元和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焦玫瑰证明:其应刘涌要求,指示立案庭对涉及刘涌利益的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刘涌为了表示感谢,分别送给她四个拼图凳子、一面镜子、一部手机、美元2万元、人民币3万元。
2、证人王志忠证明:2000年春节前,焦玫瑰让其去刘涌处取回人民币3万元。
3、证人徐冬、高会弟、刘永江证明:焦玫瑰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对穆某某诉沈阳市土地局一案不予立案,后又指示将此案变更管辖。
4、沈阳天一家具商场收款收据存根载明:刘涌支付购买家具款21 700元。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6月9日、1998年3月25日,再审被告人刘涌伙同程健等人利用私刻的辽宁省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分行南站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桂林支行非法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违反烟草专卖法规,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 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合计22 5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7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刘兴阁、李广祥、武永录、纪元强、李成宽、陈玉华、于冬梅、仲丹的证言,文检鉴定书,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刘涌、程健利用私刻的辽中县烟草公司印章、法人名章和假介绍信,分别开立两个经营香烟的专用帐户,非法委托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烟草交易合同。
2、证人郭春雨、许文杰、闫涛、高振勇、宿民、腾春凤、金秀梅的证言,辽中县烟草公司与蚌埠烟草公司、贵定卷烟销售公司签定的合同复印件、汇款收款凭证、百佳集团财务明细帐、沈阳烟草公司与百佳公司沈河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书等书证,及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的供述证明:1997年6月至2000年7月间,刘涌伙同程健异地购进“黄山”牌香烟12 800件、“云雾山”牌香烟9798件,在沈阳市内批发销售,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