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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

日期:2006-5-26 6:18:51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000年7月1日,再审被告人刘涌指使高伟、安晶涛(另案处理)将其非法持有的一支庆华牌小口径运动手枪和子弹八发,藏匿于刘军的办公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提取笔录载明:从刘军办公室天棚内提取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

    2、证人高伟、安晶涛证明:2000年7月1日,刘涌让高伟到其家中取走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八发,交由安晶涛藏于刘军办公室。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还进行了下列违法活动:

    1989年9月11日晚8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怀疑其女友孙曼江与宁勇关系暧昧,纠集宋健飞及张俊民、姜铁刚、陆宏武(均在逃)等人在沈阳市和平区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用木棍、拳脚猛击宁勇面、胸、腹部,致宁勇脾破裂,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勇陈述:1989年9月11日晚,其在沈阳水上乐园歌舞厅附近,被刘涌带一伙人打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宁勇脾破裂、脾摘除,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供述及证人孙曼江、张俊民、姜铁刚证明:1989年夏季的一天,刘涌因怀疑宁勇与孙曼江关系暧昧,伙同宋健飞、张俊民、陆宏武、姜铁刚等人将宁勇打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1年7月15日下午4时许,再审被告人刘涌因其朋友杨建国(在逃)与沈阳雷蒙时装店业主佟俊森发生口角,伙同杨建国纠集陈文斌、刘伟(均在逃)等人,持火药枪、枪刺、战刀、斧子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伤佟的左肩部;陈文斌等人持枪刺、战刀、斧子猛砍佟的头、腹、臂和腿部,致佟俊森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佟俊森陈述及证人王凤祥、杨百胜、王强证明:1991年7月15日,刘涌带领一伙人持火药枪和刀斧等凶器闯入雷蒙时装店。刘涌持火药枪威逼佟俊森跪下,开枪击中佟的左肩部,其他人持刀斧猛砍佟俊森。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佟俊森为重伤,伤残程度六级。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2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再审被告人刘涌家中与刘涌、程健等人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持火药枪击伤孙树鹏左大腿,致孙树鹏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树鹏陈述:1992年7月一天晚上,其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让吴静明持火药枪将其腿部击伤。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孙树鹏为轻伤。

    3、原审同案被告人吴静明、程健供述:1997年7月一天晚上,孙树鹏在刘涌家里与刘涌、程健发生口角,刘涌指使吴静明开枪将孙树鹏左腿击伤。

    4、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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