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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刑事判决书(全文)

日期:2006-5-26 6:18:51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高翔证明:1998年4月20日,刘涌等人在滚石迪厅殴打两名女青年和两名保安人员。同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砸坏电视、桌椅、玻璃等物品,并将赵智、金长发砍伤。

    2、被害人赵智、金长发陈述及证人陈淑芳、梁海证明:1998年5月1日下午,一伙人持刀、铁管到滚石迪厅打砸物品,砍伤赵智、金长发。

    3、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赵智为轻伤;被害人金长发为轻微伤。

    4、估价鉴定结论:滚石迪厅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1 340元。

    5、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李志国、董铁岩、刘凯峰、张建奇、朴成文供述:打砸滚石迪厅系受刘涌指使,为刘涌出气。

    6、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8年10月30日,再审被告人刘涌邀请他人到沈阳大卫营健康休闲俱乐部(以下简称大卫营)娱乐,随刘涌一同前往的还有程健、朱赤、房霆、项培岳(原审同案被告人)等人。因刘涌等人观看演出时,服务人员将包房让与周刚和警察杜军、朱永刚等人,双方发生口角厮打。房霆持手枪威逼对方,刘涌指使闻讯赶来的张晓伟、孙乃洪(均另案处理)持刀向周刚头、胸、腹、四肢等处猛刺十余刀,致周刚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脾摘除,造成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周刚陈述及证人朱永刚、杜军证明:1998年10月30日晚,他们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刘涌等人发生口角厮打,周刚被连刺十余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周刚脾破裂、脾摘除,失血性休克,为重伤,伤残程度五级。

    3、证人孙乃洪、张晓伟证明:刘涌等人在大卫营与他人发生冲突,刘涌指使他们持刀将对方一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房霆、项培岳、刘军、朱赤供述:1998年10月末一天,他们与刘涌在大卫营因包房问题与周刚等人发生斗殴。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朱赤、刘军、房霆与刘建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再审被告人刘涌经营的沈阳浴乐城B99包房内饮酒时,朱赤与在A01包房内饮酒的李俊岩发生争执。经刘涌调解未果,李俊岩与朱赤在B99包房内再次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手枪逼住见状上前的李俊岩的随行人员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持朱赤的手枪,把李俊岩拽到A01包房,向李俊岩左腿部连开两枪,致其轻伤。李俊岩被击伤后逃离现场,刘涌等人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因李俊岩逃往外地躲藏而未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俊岩陈述及证人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与朱赤发生口角。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持枪逼住刘正岩、张晓伟、孙乃洪,向其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腿部连开两枪。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李俊岩左腿两处贯通枪伤为轻伤。

    3、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浴乐城A01包房有两枚弹头,两处弹着点,B99包房有三处弹着点。

    4、原审同案被告人刘军、朱赤、房霆供述及证人刘建军证明:1999年1月的一天,朱赤与李俊岩在浴乐城饮酒时发生厮打,朱赤向天棚开枪;刘军、房霆等人向刘正岩等人周围连开数枪;刘涌在包房内向李俊岩左腿连开两枪。李俊岩逃走后,他们与刘涌又驾车在沈阳市内四处追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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