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吴迪陈述:1995年,刘涌采用殴打、威胁手段,迫使他出让了经营场所。因他将一部分房子租给曹俊奇,刘涌又以给他补偿为由,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25万元,但只交给他5万元。
2、证人曹俊奇证明:因其转租了吴迪的部分经营场所,刘涌迫使其支付了吴迪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事后吴迪说,刘涌只给了他5万元。
3、估价鉴定结论:吴迪因出让双兴购物中心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4、证人吴静证明:亲眼目睹吴迪在办公室被一伙人殴打。
5、证人石鹏证明:刘涌租用双兴购物中心未果,派吴静明等人前去殴打吴迪。
6、原审同案被告人董铁岩、程健、吴静明、李志国供述:刘涌为转租双兴购物中心而授意程健指使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殴打吴迪;刘涌以给吴迪补偿为名,向曹俊奇索要人民币 25万元。
7、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4月21日,沈阳大世界眼镜店业主尚宝成与金犀宝专卖店业主韩孺因牌匾问题发生争执。再审被告人刘涌应尚宝成请求出面找韩孺说和未果,遂带领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等人,到沈阳市和平区交警二大队院内找到韩孺,殴打并持刀刺伤韩孺腹部和腿部,致其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孺陈述:因牌匾问题与尚宝成产生矛盾,尚宝成找刘涌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其左腿被刺一刀,左上腹被刺两刀。
2、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韩孺为轻微伤。
3、证人尚宝成证明:因牌匾问题与韩孺发生矛盾,找刘涌出面说和,刘涌将韩孺刺伤。
4、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张建奇供述:随刘涌殴打了韩孺。
5、再审被告人刘涌在再审开庭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8月7日,再审被告人刘涌因沈阳市盛京饭店水管漏水,冲浸了其经营的百佳连锁店,遂带领宋健飞、张建奇等人闯入该饭店经理翁玉珠的办公室,对翁进行殴打,砸坏办公室内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翁玉珠陈述:1997年夏天,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天棚。有一天,来了七八个人到办公室,对其殴打,砸坏室内部分物品。
2、原审同案被告人宋健飞、张建奇供述:1997年8月7日因盛京饭店漏水冲了百佳超市连锁店,刘涌带领他们殴打盛京饭店经理翁玉珠并砸坏室内物品。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1997年秋,再审被告人刘涌从程健处得知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烟市有一业户销售“黄山”牌香烟,影响其经销同种香烟,遂指使吴静明等人对该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同时,让朱赤等人前往烟市接应。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玲陈述:1997年秋季一天,其与张敏在南五烟市被人殴打。
2、原审同案被告人程健、吴静明、朱赤供述:刘涌指使吴静明等人对销售“黄山”牌香烟的业主李玲、张敏进行殴打,并由朱赤前往接应。
3、再审被告人刘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