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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一部注重整体协调的法律

日期:2006-6-12 7:31:21  点击:  作者:  来源: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宪章”,其对市场经济体制所带来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当今世界各国无一不是将反垄断法作为经济领域最重要的法律来加以运作。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也受到了愈加广泛的关注,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许多多的声音,除了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反对限制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以外,还有人提出保护中小企业、保护国有企业、保障外资准入等等也应当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也许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反垄断法似乎是一部万能法,只要是在中国经济领域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都能够依赖于反垄断法来加以解决。这种种论调不仅让人们产生疑惑,反垄断法究竟应当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能够解决人们所期待的这种种问题吗? 
  我们有必要澄清对反垄断法认识上的误区。我们认为,中国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它的价值目标不是多重的;在其所应当实现的价值目标范围内,它是一部注重整体协调的法律。 
  一、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把握中国反垄断法需要注重整体协调的特质,我们首先应当明确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法所保护的是一种“竞争秩序而非竞争者”,通过对竞争格局的保护来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技术创新和保护消费者等种种目标,各国在制订反垄断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融合带有浓厚国家和民族色彩的希望、历史、文化和制度等多种价值观。但我们自始至终应当明确,反垄断法保护竞争,并不意味着它将以所有与竞争相关的问题作为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作为一个国家竞争政策的体现,它的价值目标是单一的,即通过保护有效竞争来促进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福利。我们不应当赋予反垄断法太多任务,反垄断法也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和经济安全问题并不可能由反垄断法来一并解决,而应当交由产业、贸易和经济安全领域的法律去解决。例如在美国由外资进入而产生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就是由专门的外国投资管理法律来解决而不是由反垄断法解决的。尽管冲突可能存在,竞争政策的涉及领域也可能日渐宽广,但在现阶段,只有明确反垄断立法理念和立法目的上的这种定位,才可能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和顺利实施赢得广阔的空间。 
  二、反垄断法需要注重整体协调的若干方面 
  在制定和未来实施反垄断法的过程中,要把握好几个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这些问题在我们起草之初就提出了,而且现在声音也越来越集中在这几个问题上,这些问题突出体现了中国反垄断法所必须具备的整体协调性。 
  1、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反垄断法是一个国家竞争政策法律化的产物,它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本质上就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其实是很微妙的。从取向上看,竞争政策是政府将促进经济效率和提升社会福利的任务交给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己只负责构建框架来约束限制竞争的行为发生;而产业政策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自己来完成任务,强调的不是如何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秩序,而是如何实施对特定行业的管理、如何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究二者关系的实质,就是促进经济效率市场和政府谁优先的问题。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决定经济如何发展,是市场还是政府?这一问题其实自我国开始推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就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解答,即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始终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政府的过多干预只能使扭曲市场的价格信号,损害市场的运行效率,破坏市场竞争,最终对整体经济发展水平造成恶劣影响。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充分发展的市场经济结构中,竞争政策是处于核心地位的,产业政策只能在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施。在二者发生冲突时,竞争政策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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