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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一部注重整体协调的法律

日期:2006-6-12 7:31:21  点击:  作者:  来源: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竞争政策优先的观点是有前提性条件的。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政府主导型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尚处于转轨阶段,经济水平和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产业结构不合理也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并未完全建立,产业政策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不能否认,在一些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后发展国家(如日本、韩国)中,产业政策曾经发挥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我国近十年来的经济发展经验也表明,符合市场规律的产业政策,确实可能对鼓励我国某些领域的产业迅速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起到有效和积极的作用。所以,在中国目前经济转轨阶段,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就其两者之间沟通和协调来看,确保竞争政策优先,能够充分保护市场竞争格局、保障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得以发挥。产业政策必须在符合竞争政策的前提下才能加以运用,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当确保对竞争的最小损害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经济效率因素的积极考虑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连通提供渠道。例如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中所必须的经济效率因素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国家产业政策的态度纳入考察的范畴,这种考察是一种潜在的调控态度和裁量,也很好地避免了反垄断法本身的刚性作用和可能引发的外部影响。
  2、与贸易政策的协调
  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是WTO1996年新加坡部长会议提出的议题,目前我国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案例,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迫在眉睫。我们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来看,贸易政策和反垄断法的冲突主要体现在贸易救济措施方面,诸如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等,出于保护竞争者、贸易保护等理念上的考虑,这些措施都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和目标存在明显冲突。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我国产品出口过程中由于价格偏低,可能引发其它国家征收反倾销税问题,而当我们的行业协会为了应对此调查,要求所有企业共同把价格提高的时候,外国企业或相关机构则以违反反垄断法——价格垄断共谋的行为——为诉因对我国行业协会和参与定价的相关企业提起诉讼,更严重者还可能涉及刑事法律制裁。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由于贸易政策的出发角度不同,其与竞争政策的冲突不可避免。然而,面对复杂的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家间竞争,贸易政策对于刚刚加入WTO的中国来说又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而,反垄断法对与贸易政策进行协调的考虑是必须的。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反垄断法和贸易政策进行协调的整体框架构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首先,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确保我国的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保持一致。其次,在政策和法律实施上,必须建立确保竞争政策优先的机构和制度,如统一、独立、权威的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建立及与贸易政策制定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等。第三,在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中应当将竞争政策引入其中。比如在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和裁定过程中,可将竞争政策纳入社会公共利益范围内予以考虑,当采取这些贸易救济措施会严重损害我国国内市场竞争秩序时,有关当局不得作出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决定。正在制订中的反垄断法,必须从制度和具体操作上对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市场竞争乃至国民财富的影响作出评估,并赋予主管机关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最后,我国应当密切关注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并有效维护我国的竞争利益和经济贸易利益。国际贸易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在我国境外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影响到了我国的竞争秩序、我国企业的出口价格协调等出口卡特尔行为开始遭遇到国外的反垄断调查和诉讼、得到外国竞争法允许的进口卡特尔已经损害到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等。对于损害我国竞争秩序的域外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要坚持实行域外适用,并和其他国家开展竞争执法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企业出口卡特尔和得到外国法律允许的进口卡特尔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规定对等原则,即原则上我国对出口和进口卡特尔都予以禁止,但如果外国立法允许出口卡特尔的存在,我国也允许针对这些国家出口卡特尔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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