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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询问三项制度改革探究

日期:2006-6-13 6:17:25  点击:  作者:  来源:



  警察们认为:“三项制度”完整记录讯问过程,证据力度提高;可以规范办案秩序和执法行为;促进平时加强业务学习,迫使寻找口供以外的实务证据,提高办案水平;更重要的是可以保护警察,避免遭受不白之冤。
  参与试验的陈律师分析说,“律师在场”制度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受到法律保护和人道的尊重的感觉,很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避免翻供现象;同时,律师在场无形也给侦查人员设置了一种监督,督促公安干警在讯问的过程中克制自己的情绪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
  项目组课题展示完录像后,与会代表在充分肯定项目的同时,也提出了许多疑问。
  “如果刚才那个律师没有反问犯罪嫌疑人偷了多少钱,那么律师会不会影响嫌疑人的如实回答?还有你如何保证律师能够随叫随到,律师的时间能否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时间(有些审问时间要在后半夜)?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律师的资源匮乏问题?律师的地位问题:是单纯的见证人,还是辩护人?律师是在第一次讯问时在场即可,还是要全程跟踪,并一跟到底?”。
  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进一步思考和完善……
  据樊崇义教授透露,下一步试验工作的开展,将及时深化三个试点工作,并完善律师在场制度,对律师的权利义务在制度层面上作出回答;录音录像的实施细则要制定计划,深入宣传,教育群众;扩大试验范围,分散到全国各地,将在实证基础之上,提出适合中国情况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 
     【项目汇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顾永忠
  一、开展本项目的目的
  开展本次试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开展本项试验活动,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以减少、遏制刑讯逼供,为在我国建立既适合本国国情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现代法治化的侦查讯问程序进行积极探索,提供实证依据。
  二、开展本项目的方法和程序
  本试验项目采用的方法是:四种讯问方式并存、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三个地区同时展开、从多角度进行比较、后续追踪检验。
  三、试验基本情况
  (一)试验进展情况
  第一:讯问。在三个地区的三个试验单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由本人选择讯问方式,然后对其按选择的讯问方式进行讯问,直至侦查终结;
  第二:调查访谈。1、对已纳入试验的目标组(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和对比组A(常规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个别追踪访谈。2、在三个地区的看守所内分别随机抽取了没有参加第一阶段试验的犯罪嫌疑人(对比组B),进行问卷调查。3、在三个地区用座谈会、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参加试验的侦查人员和律师进行调查访谈。
  (二)试验结果
  ●目标组、对比组A在第一阶段试验中对四种讯问方式的选择倾向:
  1、从文化程度看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把律师在场方式作为首选或首选之一,而文化程度最低的文盲则不选择律师在场方式。(2)在各种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中,录音和录像两种讯问方式基本上都是中选或上选。(3)在各种文化程度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中,常规讯问方式从没有成为过首选。
  2、从职业看:
  (1)学生、农民和城市白领都把律师在场方式作为首选,把常规方式作为末选或不选。(2)城市蓝领选择常规方式的人数最多,录音录像方式与其接近或持平,而选择律师在场方式的人数最少。
  3、从户籍或常住地看:
  (1)本地人在四种方式中选择律师在场方式远多于选择常规方式,外地人选择常规方式较多于律师在场方式。
  (2)无论本地人还是外地人,选择录音、录像两种方式的人数比较接近和稳定。
  4、从涉嫌犯罪的类型看:
  (1)暴力型犯罪嫌疑人整体上倾向于选择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方式,而不愿意选择常规方式。(2)智能型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在场和常规两种讯问方式的选择上并无太大区别。(3)录音、录像两种讯问方式在四种类型犯罪嫌疑人的选择中相对比较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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