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组、对比组A在第二阶段访谈中对四种讯问方式的重新选择后表明,与第一阶段的选择情况比较,犯罪嫌疑人进行选择的倾向及其影响因素并无实质性变化。
●.对比组B在第二阶段调查访谈中对四种讯问方式的选择后表明,对比组B对四种讯问方式选择后形成的排列顺序与目标组、对比组A重新选择的四种讯问方式的整体趋势是一致的。
●目标组及对比组A与对比组B在第二阶段访谈中选择讯问方式后表明,对比组B在接受访谈中对于四种讯问方式的选择倾向及其影响因素与目标组和对比组A重新选择倾向及其影响因素大致是相同的。
综上,在同一分类标准下,两组别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四种讯问方式的选择倾向有以下共性:(1)都把律师在场方式作为首选。(2)其他三种讯问方式的选择比例整体上差异不大。
四、试验的效果及初步结论
1.在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基础上实行的四种讯问方式,都没有发生刑讯逼供的现象。2.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于开展本项试验,是持肯定态度的。3.犯罪嫌疑人对于开展本项试验,不仅态度积极,而且对侦查人员的办案工作并没有形成阻力。4.四种讯问方式都有存在的基础和价值,不应“一刀切”。
五、改革现行讯问方式的初步方案
1.在讯问方式上,应当四种方式并存。
2.在讯问方式的适用上,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
3.在具体讯问方式的实现上,实行自愿与协调相结合。
4.在讯问方式改革的推进上,应循序渐进,逐步到位。
【各方评说】
最高人民法院刘家琛大法官:
我们国家封建法律文化中比较注重口供证据,过去审案件,电视上也可以看到,你招不招,不招几十大板,招了就签字,就是取到了证据,就可以定罪。这个历史法律文化应该说对我们影响很大,因此在我们国家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现在一些地区、一些单位,认为只要你招了,交待了,就是证据。当法官的,面对这种情况也是感觉到无奈,有些案件只有口供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到了审判环节上很难办,不从体制上改很难解决。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从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实践经验看,侦查讯问实现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效果是好的,我们觉得,第一,有利于收集固定证据;第二,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文明办案;第三,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第四,也有利于保护我们的侦查干部,防止侦查干部被诬陷。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
我们的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在我们国家现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讯问的时候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于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仅是程序不公,而且带来了实体的不公,也就是迫使犯罪嫌疑人说假话,假供认有罪,然后结合假口供来制造所谓证据的锁链,在某种程度上容易使无罪的人遭受有罪的处理,我认为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遏制不公,要防止错判。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金志海:
通过这个试验,对推动公安机关侦查、审讯方式的变革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个人感觉,在三项制度中,可能录音、录像的方式更容易行得通,因为录音录像这种方式更便捷,在24小时内都可以做到,而律师值班要做到24小时恐怕很难,而且海淀公安机关的任务比较繁重,夜间审讯也不止一个人,而律师到底要多少人值班合适呢?现在国外也有一种规定,晚上不能审讯,我想至少结合我们中国的实际,结合海淀的实际,现在恐怕还行不通。用录音录像这种方式比较便捷,随时都可以办,反正有镜头。而律师在场恐怕要受一定的限制。
陈雄飞律师:
对于“律师在场”的意义勿庸置疑,律师提前介入有利于律师做好辩护工作。有人谈到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说有些人请不起,有些人请得起,这样就是个公平问题,进而反对把律师在场制度确定为法律上的必须。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公平不公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