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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切入点

日期:2006-7-3 23:12:40  点击:  作者:  来源:


                                刑事辩护的切入点
 
——记石学军过失致人死亡案 
 
一、        案情
      2004年4月1日凌晨1时—2时,被告人石学军在诸城市瓦店镇宏远石料场驾驶黄色常林40型铲车夜间作业,石学军的工作是将爆破炸碎的大石块用铲车投放到约500米处的碎石机中,由碎石机把大块石头变成小石子。工作开始时,被害人秦XX指挥石学军往碎石机里投了一车石料,后由于夜深天冷,被害人到石学军的铲车驾驶室内睡觉,石学军不允许,秦XX就下了铲车,离开工作区,在一背风的石窝内睡着了。凌晨2时许,石学军驾驶常林40型铲车装了满满一车大石块上到工作区投下最后一车石料,倒车离开工作区时,发现被害人秦XX已经死在工作区里。诸城市人民检察院将石学军批准逮捕,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至诸城市人民法院。
二、        分析
        2004年7月,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石学军的委托指派笔者担任其过失死亡案的辩护人。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石学军的陈述后,认为该案有疑点:1、被害人离开工作区睡觉,石学军在工作时也几次看到被害人在睡觉。那么被害人为什么会重新回到了工作区呢?是怎样回到工作区的?2、石学军驾驶的常林40型铲车的车前部有大灯,尾部有指示灯,工作区里有4台碎石机,每台碎石机旁都有2盏60瓦的白炽灯,虽然是在深夜工作,但是足以保证良好的视线,那么为什么石学军每次驾车进入工作区尤其是最后一次投料时,都没有发现被害人出现在工作区?
      带着上述疑问,承办律师到诸城市人民法院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在阅卷时发现了新问题:

     1、在石学军的供述中,虽然他承认压死了被害人,但是对于何时压死了被害人,压在何部位,用铲车的哪一个部位压死被害人等均不知道。

    2、现场勘察笔录记录案发现场为变动后的现场,而对于是何人变动现场,为什么变动现场,案卷中没有记录。

     3、案发时间是2004年4月1日,法医进行尸体检验的时间是2004年4月5日9时。间隔这么长的时间,如何能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鉴定程序也有许多不合法之处,对尸体现象的检查也与法医学常理不合。
      经过认真细致的审阅案卷材料,承办律师认为该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本案中只有石学军对此事作出了承认将被害人致死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石学军的犯罪事实,显然违反了“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规定。   2、本案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医学原理,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鉴定结论为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而非车辆碾压死亡。3、从现场勘察笔录来看,案发现场无法确定。承办律师经过慎重、严谨的论证,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石学军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庭审中,承办律师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辩护意见,并就有关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取得了极佳的辩护效果。
三 启示
     案件办完了,委托人石学军没有被定罪判刑,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回首该案,除了对被害人秦XX的同情、惋惜之外,还收获了许多办理刑事案件的启示。
    一、充分重视检察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聘请辩护人时除一纸起诉书外,几乎不掌握任何的证据材料,加之现行立法对律师取证设置了种种限制,因此,认真审阅检察机关移送法院的案卷材料是行使辩护职能的重要手段。这些案卷材料不是粗粗地看一遍就可以的,而应该反复地、仔细地看,不仅要看对被告人有利部分,对被告人不利部分也要认真研究。通过审阅案卷材料,找出侦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漏洞;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找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然后以子之矛陷子之盾,方能有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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