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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日期:2006-7-4 0:05:10  点击:  作者:  来源:



三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 
   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类型,有的学者将其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直接责任。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二是补充责任。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防范、制止侵权行为对受害者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首先,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在无法确定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加害人赔偿不足的情况下,由队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再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也就是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时,免除其责任。最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在承担了补充的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④。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采纳了这样的学术观点。该《解释》第六条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承担的两种责任类型: 
   (一)、直接赔偿责任。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受害人遭受损害唯一原因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对受害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2),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不作为违反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3)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发生原因竞合。此种原因竞合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原因竞合,它表现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进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情况下能够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补充赔偿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当由直接实施作为的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时,才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充差额。经营者或组织者、管理者只有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而是根据其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总额为限。 
四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赔偿法律关系 
   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赔偿权利主体又称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损害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赔偿权利主体是受害人。受害人是自然人时,赔偿权利主体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在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主体是对造成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根据责任类型的不同,赔偿义务主体也不同。在直接赔偿责任中,只能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管理者担当赔偿义务人;在补充赔偿责任中,赔偿义务主体首先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补充赔偿责任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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