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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日期:2006-7-4 0:05:10  点击:  作者:  来源:



   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救济损害的最基本形式。因此,赔偿损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民事责任最主要、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赔偿损失是行为人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应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财产损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的财产灭失或者财产的价值、使用价值减损。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财产损害可以分为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两类。侵占财产的救济方式是返还原物;损坏财产可以使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救济,也可以使用折价赔偿的方式救济。 
   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精神损害就是对受害人精神活动的损害。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生理上、心理上的精神活动,最终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还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 
   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侵权人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过不同的争论。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2月下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将死亡赔偿金规定为精神抚慰金,视为精神损害赔偿金。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解释》一改以前的规定,将死亡赔偿金不再视为精神抚慰金而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失。 
结语 
   人的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类的自然需求。“我们社会的大多数成年者,一般都倾向于安全的、有序的、可预见的、合法的和有秩序的世界;这种世界是他所能依赖的,而且在他所倾向的这种世界里,出乎意料的、难以控制的、混乱的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危险事情都不会发生”⑤。但实际上,人们的日常生活时常存在危险。对于高度危险,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对于多发的、危险性小的危险,法律特设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过错,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篇》,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②杨立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载《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4年第1期。 
③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上卷),吉林人民出版,2000年版,第202页。 
④同上引②。 
⑤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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