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是一项抽象的法律原则,而且,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赋予其现实的生命。综观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为了保障无罪推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至少应当确立以下具体制度:一是确立“有疑,有利被告原则”。即在事实问题上存有疑问时,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具体而言,应当在法律上确立以下规则:在罪与非罪存有疑问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在罪轻、罪重有疑问时,做罪轻处理。其实,恰恰是这种对待“疑案”的特殊处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防止了罪及无辜的可能,并由此将现代刑事诉讼与有罪推定划清了界限;二是确立“保释原则”。由于在判决前,被追诉人应当推定为无罪,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尽可能地减少刑事诉讼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和妨碍。为此,《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任何人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之下,明确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三是确立沉默权制度。现代刑事诉讼不反对被追诉人的忏悔与合作,但是,现代刑事诉讼强烈反对以强迫自证其罪的方式迫使被追诉人进行合作。因此,通过赋予被追诉人保持沉默的权利,现代立法一方面确保了被追诉人自主选择的主体地位,同时又没有绝对封死被追诉人自愿合作的途径。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以其特有的方式保障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以至于“很难找到一项法律原则能像它那样对保障人的名誉人格、尊严、权利和自由有如此重要的作用”。 (吴宏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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