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使馆馆长”是指派遣国委派担任此项职位的大使、公使、代办以及其他同等级别的人;
(二)“使馆人员”是指使馆馆长和使馆工作人员;
(三)“使馆工作人员”是指使馆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使馆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
(五)“外交代表”是指使馆馆长或者使馆外交人员;
(六)“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是指从事行政和技术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七)“使馆服务人员”是指从事服务工作的使馆工作人员;
(八)“私人服务员”是指使馆人员私人雇佣的人员;
(九)“使馆馆舍”是指使馆使用和使馆馆长官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