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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日期:2006-5-15 14:41:12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第一百一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可对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第一百一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工商企业的自由经营,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 
  第一百一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自行制定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由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 
  第一百一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完善原在澳门实行的航运经营和管理体制,自行制定航运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可进行船舶登记,并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澳门”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
  除外国军用船只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许可外,其他船舶可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进出其港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营的航运及与航运有关的企业和码头可继续自由经营。 
  第一百一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本地整体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娱乐业的政策。 
  第一百一十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实行环境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推行义务教育。
  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澳门原有各类学校均可继续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类学校均有办学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学自由和学术自由。
  各类学校可以继续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招聘教职员和选用教材。学生享有选择院校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求学的自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促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发展中西医药的政策。社会团体和私人可依法提供各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确定适用于澳门的各类科学技术标准和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保护名胜、古迹和其他历史文物,并保护文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新闻、出版政策。 
  第一百二十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体育政策。民间体育团体可依法继续存在和发展。 
  第一百二十八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不限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没有抵触的宗教活动。
  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和其他学校、医院和福利机构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宗教组织开办的学校可以继续提供宗教教育,包括开设宗教课程。
  宗教组织依法享有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继承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宗教组织在财产方面的原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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