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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日期:2006-5-15 14:45:08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一)一百厘米;
  (二)八十厘米;
  (三)六十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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