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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日期:2006-5-14 19:13:53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六号公布施行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六章 选 举 程 序
第七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依照本办法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四条 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参加军队选举。
  驻军的驻地距离当地居民的居住地较远,随军家属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 
  第六条 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可以参加地方选举。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人员,凡年满十八周岁,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具有选民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 
第二章 选举委员会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第九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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