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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日期:2006-5-14 19:13:53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第十四条 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章 选区和选举单位
  第十五条 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十六条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七条 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旅、团级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第五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八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选举委员会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二十一条 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二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应当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六章 选 举 程 序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主持。
  军人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二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因残疾等原因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第二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军人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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