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 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检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 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 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 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 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 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2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 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 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
2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3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