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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日期:2006-5-21 11:14:04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
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