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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6-5-21 15:19:10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公布 2000年1月25日施行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内高法〔1999〕22号《关于如何理解“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