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
| (1998年8月15日 〔1998〕行他字第3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收容教养”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
| (1998年8月15日 〔1998〕行他字第3号)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湘行请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安机关对公民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