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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日期:2006-5-24 17:08:01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
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1年5月25日)


福建省高级法院行政庭:
    你院闽法传字(91)147号关于《对公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或名义上监视居住行为不服起诉法院应否立案受理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
    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逃避侦查而作出监视居住决定,限制其活动区域和住所,是刑事侦查措施,不属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所列行为,公民对此不服坚持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至于公安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但将监视居住对象关押在派出所、拘留所等场所的作法,这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公民对此不服坚持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其可向上级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