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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批复

日期:2006-5-25 6:54:05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
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批复
(1998年7月7日 〔1998〕法行字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请示”(〔1998〕内法行请字第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草原防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系民事责任。该条未就民事责任授权行政机关处理。本案被告就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无法律依据,属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