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个体诊所是否 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答复 |
| (1999年2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
|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个体诊所是否 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答复 |
| (1999年2月19日 〔1996〕法行字第14)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