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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日期:2006-5-25 7:12:00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征收水资源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5年9月6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黔行请字01号《关于在建立水利执法体系试点工作中,能否依照〈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征收水资源费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第2款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依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2条的授权,于1992年8月17日制定发布的《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州省有关机关在《贵州省征收水资源费管理办法》施行前,对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费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