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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日期:2006-5-25 9:34:36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1995年11月14日发布实施 〔1995〕法行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应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应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违反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仅限于该规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