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搜索
 
 
 
 
 

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日期:2006-5-25 9:35:47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
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下)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