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勇、廖小燕诉蒲圻市公安局收容审查、扣押财产 一案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
| (1999年12月15日 行他〔1999〕16号)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246号《关于全勇、廖小燕诉蒲圻市公安局不服收容审查、扣押财产一案有关法律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全勇在蒲圻市公安局对其解除收容审查三年后才对收容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二、关于被扣财产是否返还的问题 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全勇被扣财产是非法所得,则应判决上诉人蒲圻市公安局予以返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