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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日期:2006-5-25 9:51:08  点击:  作者:青岛律师网  来源:青岛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
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1年8月19日 法〔行〕函〔1991〕9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行(1991)33号《关于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86条和第188条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开庭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将裁判结果告诉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拟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