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 不满18岁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可否适用罚款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
| (1988年10月21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院川法研(1988)48号请示收悉,关于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否适用罚款处罚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 这个问题条例第九条已作明确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条例》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没有规定不适用罚款处罚。鉴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员有法定的监护责任,所以对无财产的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适用罚款处罚,由其监护人支付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