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 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
|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 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 |
| (1995年9月18日 法函〔1995〕121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5〕123号《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赔偿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