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 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
| (1996年12月31日 法发〔1996〕34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5日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7日法释〔2001〕32号公布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五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6日法释〔2002〕6号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3日法释〔2002〕13号自2002年5月29日起不再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